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女子不穿内裤试穿裙子后退换遭拒!
7月2日,安徽芜湖。一女子不穿内裤试穿紧身包臀裙,买走后,第二天要求退换。店家:不换,不是嫌你脏,这是一个人基本的素质,我要对我其他顾客负责。女子:那是你没去国外生活过。
有的网友表示,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该女子的做法没有错。
但是,关于无理由退换货制度,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该条规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中可以看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只适用于通过网络渠道购物,而不适用于线下退货,所以女子的这种情况,并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所以说,对于线下退换货的情况,只有商品本身质量不符合时才可以退换。
换个角度分析,从民事合同角度上来说,退货,其实就是要解除或者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这里,老板娘与该女子之间并未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事先进行约定,双方事后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因此,女子无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那该女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呢?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也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除非该女子有证据证明裙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买裙子的目的无法实现,否则,她就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单方要求退货。
那该女子是否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导致当事人没有表达真实意愿的事由。但是,该女子是自愿购买裙子,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板娘存在前述情形,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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