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律师解答: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2.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一般是经手、掌管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3.客观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例如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事项的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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