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网友咨询: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由于资质、信用、政策规定等原因,往往会出现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从而发生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若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时已向出借人披露了名义借款人,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利益的,应当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补充:
如果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该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当事人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比如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或无民事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又或该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该合同也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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