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如何理解合同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合同任意解除权?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没有对任意解除事项约定的,双方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其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
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是: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而对于合同中还未履行的部分,需要终止履行。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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