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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是供吃、穿、住、医疗等来保障被监护人生存,如果怠于监护职责的,使得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哪几类人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律师解答: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未成人身心损害较重的原监护人,是不能恢复其资格人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监护人的资格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已经丧失了监护人资格的话,那么肯定是不能够在单身孩子的监护室,但是如果相关特殊的情形已经消失,可以在恢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监护关系。
律师补充:
哪项主体有权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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