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担保是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
律师解答:
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确定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及其他债权人确定担保人的资信能力均具有重大影响。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律师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由此决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而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在主债务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时,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限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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