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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情形
律师解答: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如下:
1、由于重大误解,合同订立;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4、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手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6、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手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7、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实施或者免费、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受损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律师补充: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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