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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网友咨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
律师解答: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任何合同债务,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无须特别通知违约的先履行一方,因为先履行一方违约在先,完全可以推定其明知后履行一方是因行使抗辩权而不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债务存在瑕疵或者仅履行了部分合同债务,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应通知违约的先履行一方,这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因为先履行一方可能仅完成了给付行为,而并不知其履行未实现约定的给付后果。
律师补充: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意义,故不应支持。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期都已到来,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在后。它只能由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并且也须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到来之时才可行使,因为在履行期未到来之前,履行效力处于冻结状态,也就不存在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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