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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致债权人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而对于重大困难的判断,应综合诉讼及执行的难易程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此情况下,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从主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故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是为了证明保证人确实放弃该权利,同时也可以防止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先诉抗辩权是否放弃问题上发生争议。
律师补充: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和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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