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打通了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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