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网友咨询: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双方你情我愿,是不允许反悔的。
但也不是签了协议后就一定不能反悔了,房屋拆迁的前提是得到征收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主管部门因征收等一系列行为被确认违法,从而撤销了行政征收的相关文件,那么这个征收行为就不能再继续了。而此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是违法的,这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找相关部门或者去法院起诉,确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在征收拆迁中,由于对征收补偿方案理解不到位、对协议条款有误解,或者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存在欺骗、诱骗等情形,依照合同的公平原则,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起诉撤销协议的。
律师补充: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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