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窃取虚拟货币应如何定性
"互联网+"时代,电子网络的衍生物如游戏设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越来越多。
网友咨询:
窃取虚拟货币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传统的盗窃罪,盗窃的对象一般是公私财物。但在网络中,虚拟财产被盗窃的现象屡见不鲜。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财物”而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为虚拟财产与金钱等有形财产与电力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能够做到罚当其罪。
律师补充: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要清醒的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退出这个行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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