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假释的。那么,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假释呢?
网友咨询:
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情形包括: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因贪污罪判处死缓,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律师补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也未发现有其他应予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负责考察监督的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法规】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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