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是多久
每一个人都会有政治权利的,有了政治权利之后,那么自己就可以参加一些竞选或者是到国家机关部门进行工作。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是怎样?
网友咨询: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是怎样
律师解答:
1、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注意一: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
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
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律师补充: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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