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宠物伤人,主人是否需要担责?
快递配送员在某小区上门派送邮件,派送过程中偶遇李女士牵一大型犬下楼,交接快递过程中,该快递员被该大型犬咬伤。受伤后,快递员于当日就医,李女士亦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快递员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其剩余医疗费。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判?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本案中,快递员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咬伤,李女士又违反规定饲养了大型犬,理应对快递员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提出了一项建议,希望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对犬只伤人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一建议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一般来说,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他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危害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还是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多数是以犬只饲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收场,比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但对于哪些因犬只咬死的受害人家属来说,民事赔偿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如果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或许会促使犬只饲养者加强对犬只的管理,也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同,许多人表示,当前我国犬只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同时,加强对犬只伤人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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