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如何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其因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相对独立性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诸多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友咨询:
如何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
律师解答:
1、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法定内容。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2、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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