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网友咨询: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是指原告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律师补充: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一)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当事人按时到庭的;
(二)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
(三)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
(四)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实足以影响原告无法按时到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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