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什么条件都是我说了算”……在房地产市场,不少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律师解答:
1、商品房所在的楼宇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
2、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广告宣传有异议,以开发商解释为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在交付购房定金后,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允许退定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开发商违约时,无需进行双倍赔偿。
一般来说,当开发商违约时,需要给予购房者双倍定金赔偿。上述条款无疑让弱化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当购房者违约时,恐怕购房定金可是分文不退的!
6、所购商品房一经认购,除非开发商同意,否则不准退。
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单、定购单、预定书等有类似约定,应要求开发商删除。同时,须添加开发商不能履约卖房应承担的责任。
7、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交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律师补充: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首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向对方履行提示注意、说明的义务。其次,明确提示注意的内容,即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最后,若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注意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权利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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