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订,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和承担原劳动合同存在时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续订的要求和劳动合同订立一样,应该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订,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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