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无理由退货”并非必然可行,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货被法院驳回
消费者何某网购一台无创呼吸机后,因试用感觉不佳,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货后,商家认为机器严重漏水,且已致机器损坏,拒收快递并拒绝退货款。何某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何某损坏商品,影响商品二次销售,驳回了消费者何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虽然我国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购交易风险,也促进了网络交易的繁荣。但是,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境下行使该权利。法律注重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在给予消费者保障的同时也做出了限制,规定某些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被告公司在同意原告退货申请前,多次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现场检查发现设备中存水,原告退回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以“商品漏水情况已导致设备损坏,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无不当。
针对这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是,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境下行使该权利。法律注重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在给予消费者保障的同时也做出了限制,规定某些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那么除此之外对于“无理由退货”还有什么规定?
该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
并且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提醒大家,有权利就有相应义务,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也要承担保管商品完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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