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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要根据后期的条件,来决定其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我们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了解其类型可以让我们更好的避免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有哪些?
网友咨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律师补充: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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