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用入户门私自将过道区域圈走,法院判定要求拆除
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何某起先向物业反映情况,小波不顾物业通知仍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小波私自将过道区域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虽然小波的家是最里面用户,但过道这部分区域仍旧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小波的入户门安装影响到其他人员的通行,何某作为小波的邻居,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小波门外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那么就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们拥有共同管理的权力。所以小波私自将过道区域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法院支持何某将小波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的请求。法院判处小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违法入户门拆除恢复原状。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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