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信用卡套现出借,借款合同效力是怎样?
刘某因资金需要找到周某借款,周某没有资金出借,就办了张信用卡套现了十万借给刘某;后因刘某没有按期偿还信用卡,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70000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刘某仅返还70000元本金。
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呢?
周某套现信用卡借钱给刘某,实际上就是在出借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而这样的出借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由此形成的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可,出借人如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其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既然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那合同约定的利息自然也无效,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周某要利息的诉讼请求。至于七万元本金,由于是刘某基于无效借贷合同取得的,所以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他是应当返还的。
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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