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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网友咨询:
何种情形可以构成紧急避险?
律师解答:
首先,必须是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但是这种危险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危险,但是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危险而进行了紧急避险行为,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方较小的或者同等的权益,才能避免目前正在面临的危险。但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是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行为的。
最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律师补充:
紧急避险的正义合理性体现在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兼顾的情形下,牺牲较小者以保全较大者。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还要高度重视生命人格尊严。具体需要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公正判断紧急避险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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