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9岁孩子篮球培训班上与同伴碰撞受伤,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9岁的黄某参加篮某公司组织的篮球训练班,培训课间,黄某因与同伴廖某发生碰撞导致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黄某父母将篮某公司、廖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13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由篮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廖某父母承担30%赔偿责任,黄某父母承担30%责任。
黄某父母为什么担责?
本案中,廖某与黄某因快速奔跑而发生碰撞是造成黄某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廖某在篮球场这种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行动速度过快,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黄某与廖某年龄相当,奔跑速度接近,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的过错与廖某相当,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黄某自身存在过错,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父母对此担责。
为什么篮某公司要承担责任呢?
对于篮某公司,其属于培训机构,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碰撞并非发生在篮球运动中,但处于篮某公司所开展的有偿的篮球培训课程中,篮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篮某公司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侵权责任是比较适当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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