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网友咨询:
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
律师解答:
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出现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已足额的抵押担保,债务人转让或放弃财产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不会被支持。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此种情况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律师补充: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一般是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当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且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是在知道其减少财产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其行为发生起五年内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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