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挂靠经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资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大量的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之下,形成挂靠关系。
网友咨询:
挂靠经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律师解答:
所谓车辆挂靠经营就是未取得运输经营权的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依附于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外以该实体或法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货物、出租等运输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
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而产生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停运损失系营运车辆在遭受事故无法经营情况下必然产生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挂靠经营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补充: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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