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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制度》
第二条在本中心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申请办理份额登记时,应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四条本中心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其因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失实、失效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提供申请材料相关的涉及方自行承担。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向本中心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与本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本中心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簿记系统,根据份额账户的记录,办理份额的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份额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