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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