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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的处罚:
1、林区失火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4、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