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湖州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股息红利怎么交税

股息红利怎么交税
2024-12-23 股权纠纷 阅读量: 22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来说,每当向股东支付利息与分红时,我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税前全额的形式进行分配。

而在投资者出售所持有的股票时,税率方面我们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下:

1、若投资者于股票持有期间达到了一个月至一年之间(包含一整年),那么其应缴纳的税率将是百分之十。

2、倘若他们的持有期还未达到一个月以上但超过了一个月(包括一个月在内),那么他们需要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缴纳税款。

3、此外,如果投资者的持股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这个界限,那就不需要缴纳税费了。

【法律依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74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