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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2024-12-18 股权纠纷 阅读量: 38

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可及保护,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中的明确阐释,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契约,约定由实际出资方出资,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反而用名义出资者作为名义股东之身份代为行使的时候,如果这份契约的条款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那么人民法院一定会将其判定为有效的。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框架下具有其合法性,但其本身依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譬如实际出资人虚构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另外,如果代持的对象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股权,那就可能因触犯部门规章而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具体来讲,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这个禁令的具体施行情况还需根据中国保监会所另行颁发的规定进行确定。

由此可见,特别是在涉及金融行业的股权代持事宜中,企业应该审慎地研究和评估股权代持的法律合规性,力求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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