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须具备以下法定前提条件:
首先,根据公司特定法规定,若董事人数未达规定人数之标准;其次,当公司累积未弥补之亏损已至实收股份总额约三分之一之时,亦有权依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如董事会依据公司业务与发展情况,判断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亦可主动提出;同时,监事会同样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另外,倘若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方请求,同样也可以启动该流程;最后,当满足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其它特殊情形时,同样有权依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全体股东搭建的平台,其主要作用便是为公司面临的重大事务提供决策参考,包括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等职务,并具有一定的决策权来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