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关于代持有股份风险,我想向您简单阐述以下几点: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纵然我们认为股权代持协议能够清晰地描绘出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然而若此协议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很遗憾,它将面临被评为无效的命运。
其次,持有人可能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式承认。
股权代持关系应由委托关系所构成,两者均为双方的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共同签署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
此外,如果未签订相关合同而双方当事人其实已经形成了事实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也可以阴差阳错地被认定为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再次,当显名股东由于未能清还其到期债务而变成被执行人的时候,他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中所记录的股权归属,向司法机构申请对此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名义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风险。
假如我们无法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并且实际出资人也未能积极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可能不得不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