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享有的权利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或置换。
其中,股东之间可以进行自由协商,互相转移其全部或部分持股份额。
与此同时,若股东有意将自己的股权向潜在买家进行出售或转让,则需提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明确同意。
针对这种情况,股东首先需要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其余股东对此事的看法,以便于他们能够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作出回应。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其他股东仍旧没有给出任何明确回复,则可理解为他们已经默认同意此次股权转让事宜。
然而,如果仅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出售股权,那么那些反对该决定的股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被提出转让的股权;否则,将默认为他们已同意这次股权转让。
此外,经全体股东赞同的股权转让,其他想获得此股权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
当出现两位及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他们需要共同协商并确定各自具体的购买比例。
如果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各出资比例来判决究竟何位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股权。
最后,如果公司自身制定了更为详细且特殊的股权转让政策,则应依照该等政策执行,而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