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关于拥有超过公司5%股权的主要股东在进行股份减少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
这些主要股东必须持有股份满两年之后方能进行股份的减少;如果他们打算降低自身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至不超过5%,那就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须于三个交易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消息。
同时,在公布了此项决定之后的两天内,这些股东不得擅自买卖涉及到的该类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