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
名义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无权转让合同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其效力仍予以认可;
然而,股权的实际所有者有权行使所有权追索权将股权重新收回手中。
但若转让方确系无权处分,而对于受让方而言其为善意第三方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话,根据法理原则应当承认其实施了善意取得,此时,股权的所有权便归属于受让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