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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应如何计算赔偿?
2024-06-24 劳动工伤 阅读量: 59

当公司在试用期内无故辞退员工时,这属于违法解雇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由于试用期的最长时限通常为6个月,因此经济补偿通常对应于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的时间,通常是1个月或2个月的工资。

一、试用期无故辞退的赔偿标准:

1. 若公司违反规定,在试用期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公司应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公司应支付员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三倍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辞退员工无需赔偿的情形:

在试用期内,若员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1. 未能满足公司的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4.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且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

5. 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试用期员工因特定情形被解雇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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