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何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中财产保全通常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保全。
二、申请前提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前提在于存在紧急情况,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中财产保全的前提则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执行困难。
三、申请时间节点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需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人需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一定时间内(通常是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将被解除;而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受理之后至判决生效之前。
四、担保要求不同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在诉中财产保全中,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并非必须,若法院未要求或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则无需提供担保。
五、裁定时间差异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在诉中财产保全中,若情况紧急,法院也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如情况不紧急,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裁定时间。
六、解除保全的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将被解除;而诉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通常基于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