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2022年孕妇被开除,应如何计算赔偿?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整年,劳动者将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将按一年计算;若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由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其经济补偿将按照该地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3. 月工资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辞退怀孕的女职员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能够就此达成一致,那么即使劳动者是怀孕的女职员,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时。
2. 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
3.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
4.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时。
5. 如果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无效,即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涉及怀孕女职员的辞退情况时,如果用人单位基于以下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工作,且经过另行安排后仍无法胜任的;
- 劳动者无法胜任其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无法胜任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可能包括:
- 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
-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 除非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否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