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离职时的“n+3”补偿是指什么?
离职补偿中的“N”通常指的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加三”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当劳动者遭遇离职单位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一、劳动者首先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以解决劳动争议。这些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通常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旨在解释离职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劳动者在遭遇离职单位补偿不合理时的维权途径,与原始内容意思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