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下岗工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福利?
下岗工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些条件包括:
1. 工人需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且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均已完成至少一年的缴费义务。
2. 失业非因工人个人意愿造成,即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
3. 工人需完成失业登记并有明确的求职需求,以确保相关部门了解其失业状况并确认其资格。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工人,将按一年标准支付。
2. 工人因病或非工伤无法胜任原工作,且无法适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从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提供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 工人因工作能力不足,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显着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协议,最终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在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整顿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时,被裁减的工人有权按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