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行为属于驾驶时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驾驶时的不安全行为有:
1. 在车门、车厢未妥善关闭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2. 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放置或悬挂物品,这些物品可能阻碍驾驶人的视线;
3. 在驾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其他任何可能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4. 在陡坡时选择熄火或空挡滑行的方式下坡;
5. 从车辆内向道路上丢弃物品;
6.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的手离开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 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而不进行至少20分钟的休息;
8. 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内鸣响喇叭。
对于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措施为:
1. 对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记录3分;
2. 对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在二十元至二百元之间。
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概述如下:
1. 上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和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后系好安全带;
2. 车辆起步前,应开启转向灯,鸣笛警示,并观察车后交通情况,缓慢进入行车道;
3. 驾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控制车速,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4. 会车时应主动礼让,避免争抢,遇到难行之处应耐心等待;
5. 超车时须谨慎,待前车让行后方可超车,不得强行超车;
6. 当有后车示意超车时,应主动让路并减速慢行,不得故意阻挠;
7. 跟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时刻关注前车动态,以便及时应对;
8. 并线时应提前打开转向灯,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后并入所需车道,不得频繁并线或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9. 车辆停放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停放,以免妨碍交通;
10. 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