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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24-05-16 劳动工伤 阅读量: 36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身份: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确定性,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更为灵活,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平等的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与自然人的组合。

2、待遇与福利: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通常只获得劳动报酬,不享受额外的福利待遇。

3、适用法律: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主要受到《民法典》的规范。

4、关系性质:劳动关系不仅包含经济关系,还包含人身关系,即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相比之下,劳务关系则主要基于经济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5、合同形式:劳动关系的确立通常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确立。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

1、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扩大就业范围。

3、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

1、平等性: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风险承担: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特定情况下,如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条件,则可能有所不同。

3、法律调整: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多样性: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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