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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危险驾驶?
2024-05-16 交通事故 阅读量: 28

危险驾驶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道路上进行高速追逐竞驶,且情节达到恶劣程度的;

2、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

3、作为校车司机或旅客运输的司机,严重超出车辆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这些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客体方面:

此罪侵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对广大公众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2、客观行为:

(1)在道路上进行高速追逐竞驶,并且情节严重到需要法律制裁的程度。这包括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频繁并线,随意超越其他车辆等危险行为。

(2)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即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3、主体资格:

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在实际情况中,这主要是指机动车的驾驶员。

4、主观意图:

此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驾驶员明知自己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仍然选择继续这种行为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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