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借款时的紧急联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联系人在借款中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借款过程中,紧急联系人并非担保人,因此不需要与借款人或担保人一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紧急联系人仅作为一个备用联系方式,用于在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与其取得联系,与借款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对于借钱担保人,其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当面临借钱不还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多种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寻求还款方案。若协商无果,可以考虑调解或仲裁,通过第三方介入寻求解决方案。若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向法院起诉前,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并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总之,紧急联系人在借款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担保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于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