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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能否乘坐D开头动车二等座?
2024-04-11 综合 阅读量: 425

老赖在乘坐动车时,可以选择D开头的二等座,但不得乘坐D开头的一等座和商务座,同时也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任何座位。

对于身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一旦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在出行方面的选择将受到严格限制。具体来说,他们将无法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无法购买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任何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

这些限制消费的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受限行为相当广泛,司法解释中详细列出了九种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高档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高档装修、租赁高档办公场所、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以及乘坐特定动车组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除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或被执行人经营必需的消费外,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将受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特别是那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然而,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这种措施时,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那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特定情形,如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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