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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这种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