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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同意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建?
2024-04-11 征地拆迁 阅读量: 188

关于村委会同意建设的厂房是否构成违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村委会并不具备批准建设厂房的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村委会只能为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分配宅基地,而这些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民自用住宅,不能用于建设企业、厂房等。因此,如果厂房是建立在宅基地上,并且只持有宅基证,那么这样的建设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规定,即使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也仍然属于违建。

其次,如果厂房建设在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并且村集体通过出让、承包等方式将使用权转让给了相关方,那么在此建设厂房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在动工建设前必须获得乡镇国土、建委部门的审批同意。否则,即使建设在建设用地上,也仍然会被视为违法建筑。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那些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通常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隐匿在合法建筑之中。它们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城市风貌,制约城市健康发展,还可能影响城市的未来发展。国家规定,对于违章建筑不仅要予以拆除,违建当事人还需承担拆除所需的所有费用。

具体而言,违章建筑的界定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虽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批准或违反建筑许可证规定而建设的建筑;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建筑;临时建筑超过有效期未拆除而变成永久性建筑的建筑;以及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

综上所述,对于村委会同意建设的厂房是否构成违建,必须结合其建设地点、土地使用权情况、是否取得相关审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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