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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能否作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2024-04-11 综合 阅读量: 106

通话录音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通话录音被归类为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需要注意,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直接且具体地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并且录音还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有效依据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通话录音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法律证据。

1、真实性意味着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要以证据形式展现,又要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2、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3、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有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直接或间接相关,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的电话录音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通过拘禁、胁迫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录音,或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往往因侵犯公民住宅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提供电话录音时,应尽量使用原始录音载体,如手机或录音笔。

若对方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法院或鉴定机构可能要求提供原始录音材料载体。若无法提供,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会减弱,甚至不被采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同时,录音后应保留原始录音材料,不要删除。

3、电话录音应完整真实地还原事实。

例如,若对方借款未打借条,录音中应清晰记录对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现金或转账)以及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信息。信息越完整,越能证明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者不应故意引导对方作出特定回答,并进行技术剪辑以形成有利证据。这样的录音即使真实,也将被视为无效。

4、提供电话录音时,应尽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单一的、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需要将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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